「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网系统山东」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网查询(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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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网系统山东

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网查询(全国)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是多少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网页链接拓展资料: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于2014年2月上线运行。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市场主体的注册登记、许可审批、年度报告、行政处罚、抽查结果、经营异常状态等信息。查询方式:(一)输入企业注册号查询;(二)输入企业全称精确查询或企业名称关键字模糊查询。模糊查询结果记录多于5条时,可输入更精确的查询条件进行再次查询;(三)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询。参考资料: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首页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官方网站首页。该系统是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办并于2014年的2月份上线运行的。该系统主要是提供全国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填报、公示和查询服务。系统平台的公示内容主要包含了市场主体的注册登记、许可审批、年度报告、行政处罚、抽查结果、经营异常状态等信息(不含港、澳、台地区企业信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具体的公示内容:1、工商公示信息:该部分信息由工商部门提供,从2014年3月1日起,商事主体通过各级工商机关使用省局业务系统办理登记或备案等业务完毕后,该商事主体的信息实时同步在此系统公示。2、登记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投资人信息及企业变更信息。3、备案信息:包括企业主要人员信息及分支机构信息。4、行政处罚信息:包括企业因违反工商行政法律法规被工商部门作出处罚的记录。5、商事主体公示信息:该部分信息主要是由商事主体按照规定报送、公示的年度报告信息和获得许可的信息,商事主体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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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国家企业信用公示信息系统初始密码

没有初始密码。 可以在电脑上打开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点击右上角的登录按钮。然后在登录界面点击忘记密码,在出现的找回密码界面根据步骤提示进行密码的重新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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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山东社保这块不填可以吗

可以。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社保信息填写方法:1、网上搜索“信用公示系统”官方网页,然后点击打开。2、进去首页之后,选择你的居住的地方县级市然后确定。3、点击企业公示信息填报然后进入登陆年报系统界面。4、登录成功后在新的界面点击年度报告在线填录即可进行年报的填录。点击年度报告在线填录进入年报录入,首先是基本信息的填录,根据提示进行填写。5、保存后填写下一个,依次填写保存。预览并公示。在预览中,浏览自己所填录的信息,确认无误。 6、选择其它自行公示信息填报,看好填报须知注意事项,然后进行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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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申请营业执照作废怎么查询结果

查询流程: 1.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网址:http://sd.gsxt.gov.cn或http://218.57.139.24并回车进行访问。2.企业要进行营业执照作废声明公告,需点击首页上的“企业信息填报”进行登陆(企业只能使用联络员登录,若未在工商局窗口备案过联络员,可以选择【工商联络员注册】;若联络员信息发生变化,可以选择【工商联络员变更】。进入登录页面,请...3.点击“企业信息填报”进入以下页面,点击“营业执照作废声明填报”。4.点击进入“营业执照作废声明填报”进入以下页面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填写。“是否正副本”中根据实际分别选择“正副本”、“正本”、“副本”,其中“营业执照正副本、副本”的还需填写“编号”(副本右上角的1-1,2-1,2-2等标示),经核对无误后选择“保存并公示”。“保存并公示”后,即可到窗口办理申请补领营业执照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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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网址是多少?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系统功能简介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供全国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填报、公示、查询和异议等功能。1、查询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输入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查询。系统支持按名称的关键词模糊查询,一次最多显示100条记录。对于无效的查询条件,将不会显示查询结果。地方特色公告需要到各省子网站的其他公告中查看。2、市场主体填报年度报告、即时信息、简易注销申请和其他信息,通过本系统选择登记机关所在地区中企业公示信息填报进行填报。3、自然人必须实名注册后才能使用个人中心相关功能。扩展资料: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政府部门和企业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第十二条 政府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政府部门予以更正。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但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应当同时公示。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公示的企业信息有疑问的,可以向政府部门申请查询,收到查询申请的政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参考资料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使用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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